恭政办〔2018〕11号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恭城瑶族自治县砍伐速生桉人工林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中心),区、市驻恭城各单位:
《恭城瑶族自治县砍伐速生桉人工林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恭城瑶族自治县砍伐速生桉人工林实施方案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及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恭城瑶族自治县关于禁止种植速生桉人工林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砍伐速生桉人工林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及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恭城瑶族自治县关于禁止种植速生桉人工林的规定》,从2015年2月12日起,在全县范围内禁止新发展速生桉树种植,全县范围内现有的速生桉人工林必须于2018年12月底前全部予以依法砍除。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实施砍伐速生桉人工林工作的领导,确保禁得住、有实效、不反弹,成立自治县实施砍伐速生桉人工林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秦太平 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副组长:叶 勇 副县长
成 员:陈家斌 县政府办副主任
刘继余 县林业局局长
黄汉文 县林业局副局长
林 清 县农业局副局长
周运财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正茂 县财政局副局长
何贵军 县司法局副局长
廖文辉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周裕庭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继慧 县环保局副局长
卿 勇 县水利局副局长
吴江辉 县公安局副政委
唐 斌 莲花镇副镇长
彭子强 平安乡副乡长
盘春华 观音乡副乡长
黎修刚 恭城镇人武部部长
黄原春 栗木镇综治办副主任、人武部部长
刘桂富 西岭镇人武部部长
周 兴 嘉会镇人武部部长
刘演将 三江乡人武部部长
赵 斌 龙虎乡综治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由刘继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黄汉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三、时间要求和实施范围
2018年12月底以前,在全县范围内种植的速生桉人工林经县林业局审批发放采伐证后全部砍除。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4月31日,各乡(镇)要通过广播电视、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在重要地段和重点区域设立宣传牌、标语,将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恭城瑶族自治县关于禁止种植速生桉人工林的决定》大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第二阶段:调查准备阶段。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1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速生桉人工林种植的人员,种植的位置、面积、林班、种植的年限情况等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动员种植人员到县林业局申请林木采伐证后自行砍除。
第三阶段:砍伐阶段。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种植在基本农田、耕地、公路两旁可视范围、水源林的速生桉人工林,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种植的速生桉人工林、干部职工承包土地种植的速生桉人工林,必须在8月底以前全部依法砍伐;林农在自己的承包山场、自留山、开荒地等处种植的速生桉人工林,承包别人的土地种植的速生桉人工林必须在2018年底前全部砍伐。逾期未砍伐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林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环保、司法、公安、工商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砍伐,并由速生桉人工林所有者承担相应后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乡镇对本辖区内速生桉人工林砍伐工作负总责,相应成立本乡镇砍伐速生桉人工林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砍伐速生桉人工林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并层层签订责任状,将目标和责任落实到人到户,严格按照工作实施方案推进砍伐速生桉人工林工作,按时完成各个节点工作任务,并于每月20日前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情况。
(二)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要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网络媒体、宣传车、宣传单、宣传标语等媒介,大力宣传《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恭城瑶族自治县关于禁止种植速生桉人工林的决定》等政策法规。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等职能部门要主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共同做好种植户的思想工作,动员他们依法砍伐速生桉人工林。
(三)严格行政审批,打击违法犯罪
1. 2018年度,县林业局对砍伐速生桉人工林的申请优先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证。2019年1月1日后,按照《恭城瑶族自治县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继续禁伐阔叶林(杂木)的规定》不再发放速生桉人工林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县林业局审批,非法培育、经营速生桉树苗木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擅自采伐林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砍伐速生桉后的土地严格按照土地使用用途管理,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木材经营单位、个人和木材加工企业不得收购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严禁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四)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1.砍伐速生桉后的伐根按照统一的技术规程由原林木所有者予以砍伐。
2.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必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促使广大群众合法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要安排专人一对一地主动联系速生桉种植户,建立档案台账,并动员种植人员到县林业局申请林木采伐证后自行砍伐。
3.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负责协调整治种植在农田、耕地的速生桉人工林。
4.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查处非法采伐速生桉案件,县公安局及相关乡镇处置在实施砍伐速生桉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附件:1.恭城瑶族自治县关于禁止种植速生桉人工林的规定
2.《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
种植速生桉人工林的通告》(恭政通〔2015〕1号)
附件1
恭城瑶族自治县
关于禁止种植速生桉人工林的规定
(2015年2月11日恭城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作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县生态农业和生态功能区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从2015年2月1日起,在本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速生桉种植。严格按照土地用途管理和分类经营的原则,实行林地林用、农地农用,严格控制生态林地转化为商品林地,凡是擅自发展速生桉种植的,一律由县林业、国土、农业、司法、公安、工商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除。
二、凡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种植的速生桉树,应及时向林业部门报备,必须在2018年12月底前,经县林业部门审批后全部予以砍伐。限期不清理的,县林业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私自采伐的,按盗伐滥伐林木追究法律责任。
三、实行严格的苗木培育经营审批管理制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未经县林业部门审批非法培育、经营速生桉树等苗木的,由县林业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必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管辖范围内的速生桉苗木培育和栽种行为,加强引导,督促广大群众合法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
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种植速生桉人工林的通告
恭政通〔2015〕1号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恭城瑶族自治县关于禁止种植速生桉人工林的规定》,现就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种植速生桉人工林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自2015年2月12日起,在全县范围内禁止新发展速生桉种植。擅自新种植速生桉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林业、国土、农业、水利、环保、司法、公安、工商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除。
第二条 在2015年2月12日前已种植的速生桉树,林木所有者(包括农民、林地承包者和企业实体)必须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速生桉造林位置、面积、林班、小班造林年度等情况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并于2018年12月底前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全部予以砍伐,逾期未砍伐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清除。
第三条 砍伐速生桉树后的土地严格按照土地使用用途管制,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 未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培育、经营速生桉树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必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本规定,加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督促广大群众合法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 对通告执行情况实行全社会监督,并为举报人员做好保密工作。(举报电话: 8212209,监督电话:8212380)
第七条 本县的以往规定与本通告内容不相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第八条 本通告自2015年2月1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