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政规〔2018〕2号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恭城瑶族自治县促进工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恭城瑶族自治县促进工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
恭城瑶族自治县促进工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桂林市委、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桂林新型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发〔2017〕16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桂林新型工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市政〔2017〕13号)精神,推进我县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工业发展突破,特制定以下扶持奖励办法:
一、加强工业企业帮扶
对规模以上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在派驻企业专员联系的基础上,实行县工业组领导、工业主管部门、辖区乡(镇)三级帮扶联系企业机制,其中辖区乡(镇)要有一名党政主要领导联系,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抽调人员组成工业企业帮扶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业企业帮扶工作的协调、检查和督促。
二、加强工业发展保障
(一)强化工业用地保障。确保工业集中区年度动态储备工业用地300亩以上,保证优质工业企业入园需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功能调整,实行重点工业项目专人跟进落实、列出供地时间节点,保障工业发展用地需求。进一步完善工业集中区整体规划,在现有“一区四园”的基础上,把莲花石材园、峻山工业园、栗木锡矿工业园纳入集中区统一规划。
(二)强化工业用电保障。实行规模工业企业供电优先保障制度,电力部门建立优先保障企业专人联系、停供电通报制度,制定供电优保方案,一企一案,并报县工信部门备案落实。
(三)强化园区基础保障。通过财政投入、帮扶资金投入、融资、BT、PPP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年度工业集中区基础性项目投入5000万元以上,不断推进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引导中小微企业入园发展集聚。
(四)强化工业领导保障。成立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相关县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工业企业用工、用地、手续办理、子女就学等问题。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办将服务工业发展工作列为重点督查工作事项,定期督查并通报情况。各有关部门积极受理企业投诉,对服务工作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吃拿卡要”等行为报请县纪委监察委进行核查和责任追究。
三、加强工业发展扶持
(一)鼓励投资兴建产业园
凡到我县投资兴建产业园(或园中园)的企业或个人,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并自主招引企业入园的投资者,入园的单个企业亩均用地纳税额达到5万元(含5万元,且总额达到20万元)的当年,可按其纳税额县级财政净得部分20%奖励给建园者,最多奖励3年。
鼓励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各类初创企业进入产业园(园中园)或农民工创业园和小微企业创业园,并孵化做大。入园企业年度所纳税按县本级30%、引进方(乡镇或县本级)50%、园区所属乡镇20%计入各自完成的财政收入。
入园企业租用园区土地的,年亩均用地纳税额达到6万元(含6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厂区年度租金对等奖励,最多奖励三年。
凡在县内投资兴建的文化创意产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等,达到上述标准的,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二)重大项目“一企一策”
对技改投入达5000万元以上、工业集中区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不含流动资金)或经县工业组认定的其它重点工业企业或重大工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给予“个性化”政策优惠。
1.企业按法定程序完成土地挂牌后,在缴交完土地出让金后的10日内,可借给企业与土地挂牌价同等数额的无息借款用于企业建设。企业建成投产后,从第一个纳税年起,企业连续3年亩均用地纳税额达到8万元(含8万元)以上的,则该借款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如无法连续3年达到亩均用地纳税8万元的,则必须在第四个纳税年一次性全额归还。
2.享受“一企一策”的项目,当年建成投产且实现税收达200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200万元作为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从第二年起年度实现税收2000万元以上且进入规模企业的,给予奖励300万元作为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资金,最多奖励3年。
3.实行“一企一策”的企业,在办法实施期限内,凡年亩均用地纳税额达到8万元以上的年度,县财政均按其所缴交税收县级财政净得部分同等数额的2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最多奖励3年。
(三)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1.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规模企业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并比上年度增长40%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并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并比上年度增长25%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产值首次突破20亿元,并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给予奖励30万元。
2.支持企业投资扩能
按照工业企业实际投入(含技改投入)进行奖励,以建设厂房、购置设备的实际投入的财务票据为考核标准。当年固定资产投入达300—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当年固定资产投入达501—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当年固定资产投入达1001—15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当年固定资产投入达1501—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此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每递增500万元,增加奖励1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60万元。
3.支持企业产品升级
全县工业企业新申请国内商标注册并被受理的,每件给予1000元的注册费奖励;新申请国际商标注册并被受理,每件给予2000元注册费奖励;新申报国内名牌产品并被受理,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
新获批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新获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新获批桂林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000元;新获批注册商标的企业奖励1000元。
其产品通过国家行业标准认证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奖励5万元,通过国家标准认证的奖励10万元。
4.支持企业收购重组
收购重组停产或倒闭企业,当年新增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并正常生产的,奖励10万元。收购重组停产或倒闭企业的新企业实现税收后的当年,以原企业停产或倒闭前最后的年缴税为基数,每增加50万元税收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
5.支持企业进入规模
对当年被国家统计部门认定为新上规模工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同时拨给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各2万元工作经费。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年给予1—3万元财务规范培训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支持两化融合建设
企业被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或“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7.支持优秀企业
工业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当年工业产值增幅达到15%以上且实现入库税收50万元以上、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企业,按时归还财政借款,年度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未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受到环保部门处罚或员工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拖欠工资情况的,可认定为优秀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8.帮助企业争取上级扶持
对符合上级相关奖励政策的企业、项目,相关部门积极帮助争取。
(四)奖励优秀企业家
所在企业考核当年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当年工业产值1—5亿元(含5亿元)企业,产值增幅达到20%以上;当年工业产值5—10亿元(含10亿元)企业,产值增幅达到15%以上;当年工业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产值增幅达到10%以上。二是当年实现税收100—500万元(含500万)企业,税收在上年实际入库数基础上增长15%以上;当年实现税收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企业,税收在上年实际入库数基础上增长12%以上;当年实现税收1000万元以上企业,税收在上年实际入库数基础上增长10%以上。
根据符合条件情况,奖励优秀企业家若干名,各奖励10万元。参评人员须为所在企业副总以上负责人,一家企业只能参评一人。凡参评人员所在企业在当年度出现以下情况的取消参评资格:1.不按时向政府和财政归还借款的;2.年度内不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3.年度内出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4.年度内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5.年度内出现大规模员工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拖欠工资的当年没有兑现的。
(五)设立企业税收奖励
对当年实交税金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的工业企业且达到“一企一策”标准企业按“一企一策”给予税收目标考核奖:一是按其当年实交税金额度1%计奖企业;二是以企业上年实交税金为基数,增量超基数部分低于50%的,按增量10%计奖企业;增量超基数部分达到或超过50%的,按增量15%计奖企业。
(六)给予企业创新支持
1.对工业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自治区级研发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20万元。
2.企业获得的专利奖励,按《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恭城瑶族自治县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恭政发〔2012〕30 号)执行。
(七)给予企业融资支持
1.设立工业发展引导基金。县财政首期出资5000万元建立全县工业发展引导基金,并根据实际需要分年分期增加出资规模,用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工业领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工业技改,培育壮大优质企业。
2.建立政府与金融部门合作互保金制度。政府注资不少于1000万元,实现不少于1亿元的企业融资额度,发挥企业信用,提升融资增信额度,解决企业融资所急所需。金融部门要创新服务,对财务运行健康、符合贷款展期条件、手续完备的企业,简化其还旧借新手续,使企业生产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3.给予重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同时满足四项条件的企业(当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工业产值比上年增长30%以上、当年实现税收15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同期增长8%以上),向金融机构新增或续贷流动资金用于企业生产投入,贷款额度在6000万元(超过6000万按6000万元计)以内的,按企业当年付给银行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最多补贴3年,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县委、政府确定重点扶持的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另行确定。
4.奖励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对支持全县规模企业和重点培育工业企业发展的各级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民间融资方,根据实绩给予奖励。金融机构当年对工业企业新增贷款达到5000万元—1亿元,奖励10万元,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民间融资方和担保机构为企业融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奖励10万元,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5.鼓励企业上市。本县工业企业实现上市成功(包括新三板上市),将募集资金全部投资在本县范围内,经审核确认,对新三板上市企业奖励50万元,对主板上市企业奖励100万元。
6.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通过“互联网+金融”的模式,推动以第三方支付、点对点网络贷款(P2P)、众筹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发展。
(八)优先使用本地产品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均优先使用本地工业产品。同时,鼓励其他非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本地工业产品,对一次性采购本地工业产品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采购金额1%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给予企业规费优惠
凡入驻工业集中区的项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收取部分一律免收;市级以上必收的规费,由主管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沟通,力争按最低标准收取;各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含上级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力争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50%以下收取。
(十)给予企业配套扶持
1.优先保障配套设施。对工业集中区内新上项目有用水、用电、光纤、网络、闭路电视和通讯需求的企业,免收企业用水、用电、光纤、网络、闭路电视和通讯入户初装费;人工费、材料费按70%收取;安装企业不能给予优惠的,由政府补足其余30%。
2.企业用水补贴。在符合工业用水政策的条件下,对年用水量在4000吨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吨补贴0.30元。
3.企业用电优惠。企业生活用电价格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各独立企业安装一个照明计量点,电价按照明合表电价执行,不参与阶梯电价(照明线路与工业用电线路分别独立供电)。
集中区内工业企业或工业组确定的重点企业,由电力部门实行“一企一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商优惠。
4.企业用工扶持。加大规模企业用工服务力度,乡(镇)和人社部门主动配合,做好用工服务,每年至少为企业举办3场以上专场招聘会并优先安排企业员工参加技能培训。县广播电视台免费为规模企业播放招聘广告。
规模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净得部分,由县财政按同等数额奖励给纳税者,一年兑现一次。
规模企业聘用的员工子女视同企业所在地居民子女,教育部门给予享受辖区入学、入托同等待遇。企业投资者及高级技术人员(每家企业以5人为限)子女允许在县内自由择校就读。
5.鼓励企业人才引进。企业引进生产技术属于国际领先水平的(经专家认定并经县工业组认可),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属于国内领先水平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入园企业引进国内外专家型人才(凭相应资质证书),凭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企业支付的报酬、引进人才为企业提供服务的相关凭据,给予引进方5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全民招商引资
凡从县外为我县引入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的单位、个人,均属本办法奖励范围(不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政府投入类项目以及融资代建类项目,也不包括县内搬迁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BT、BOT项目和捐资项目)。奖励对象为项目的第一引进人,即最先与该项目投资业主联系洽谈并全程参与项目引进且得到投资业主和县投资促进局共同认可的自然人、社会团体或法人。
(一)引进项目进入工业集中区,按以下标准给予项目引进人一次性奖励。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的,按2.5‰的标准奖励;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2‰的标准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二)引进的项目未进工业集中区但属于生产性项目的,按入园项目奖励标准的50%奖励给引资人。
(三)引资人为县内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的,按入园奖励标准100%奖励给单位,作为工作经费。项目进入工业集中区,经工业组认定为重大项目且正常投产的,另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位工作经费6万元;引进项目属于小微企业的,另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位工作经费3万元。
五、相关说明
(一)本办法涉及的各项优惠扶持项目的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二)奖励或扶持按年度进行考核兑现。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在次年2月份之前向工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由县工信局牵头组织财政、统计、发改、招商部门进行核验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所需奖励或扶持资金增列工业贸易发展基金,由县财政、工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按规定程序拨付。
(三)本办法发布后,原扶持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发布的政策优于本办法的,或者在本办法印发前有关企业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的优惠扶持政策优于本办法规定的,从其约定。
(四)本办法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五)同一企业的同类奖励扶持政策,只就高,不叠加重复享受。
(六)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