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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零售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4-04 15:12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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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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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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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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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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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恭城瑶族自治县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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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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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恭城瑶族自治县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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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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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中心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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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10月31日)       9:00—12:00     14:30—17:00 冬季(11月1日—次年4月30日)   9:00—12:00     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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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212779

监督电话

0773-835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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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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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恭城瑶族自治县辖区有审批需要的企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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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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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第四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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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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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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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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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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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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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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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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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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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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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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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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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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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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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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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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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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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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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管理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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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申请人申请零售许可证需要何种资质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须通过安全知识培训。

2、  零售许可证德有效期是:

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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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应书面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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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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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附件: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批流程图

  2.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指南

3.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填写式样)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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