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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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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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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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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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子项名称 |
新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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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恭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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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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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标准计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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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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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恭城县恭城镇茶北路10号标准计量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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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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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212291 |
监督电话 |
0773-8210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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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国家主席令第28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国家主席令第26号修订)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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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1.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2.市级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3.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4.本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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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分级三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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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国家主席令第26号修订)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权限划分 (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权限: 1.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2.自治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3.自治区直属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权限: 1.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2.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3.市级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权限: 1.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2.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3.县级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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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1.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2.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3.县级直属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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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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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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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同时申请授权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本单位内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为目的计量标准建立,应获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批准。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选用的计量标准技术指标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标准器具、技术人员、环境设施、管理制度等满足《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及《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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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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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技术评价认证,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 |
办结时限 |
8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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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按《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6.2.1书面审查的要求进行审查。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按《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6.2.2现场考评:现场考评是考评员通过现场观察、资料核查、现场实验和现场提问等方法,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进行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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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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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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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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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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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计量标准核准证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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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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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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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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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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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不可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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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自取/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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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广西质监局行政审批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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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对于计量标准复查考核中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证书有什么要求? 答:计量标准复查考核中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证书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开具的并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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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量标准器具现场考核的程序包括哪些? 答:计量标准器具现场考核的程序主要包括:首次会议、现场观察、资料核查、现场试验和现场提问、末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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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材料审核及现场考评,确定计量标准是否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相关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要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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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擅自增设、变更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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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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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行政许可】]计量器具核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