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医师首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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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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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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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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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 |
子项名称 |
医师首次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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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恭城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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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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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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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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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印山南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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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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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222016 |
监督电话 |
0773-822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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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公布,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公布施行)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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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在恭城县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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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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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公布,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公布施行)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关于加强采供血机构和预防机构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2007年7月24日桂卫医〔2007〕135号)规定:在我区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单采血浆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须向我厅申请注册;在预防机构(包括疾控中心、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机构、皮肤性病防治研究机构等)中执业的医师须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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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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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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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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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公布,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公布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医师执业注册需符合下列条件: 1.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 有合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 3. 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4. 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关情形的;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8)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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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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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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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其申请的许可项目一致,申请注册的执业范围与拟执业机构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2.申请人的医师资格信息在国家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能通过验证查询,提交的个人证件、证明材料符合审批条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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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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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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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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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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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医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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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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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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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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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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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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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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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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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问:执业医师和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有什么区别? 答:执业医师的执业地点名称是省级行政区划,例如:北京市、河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名称是区县级行政区划,例如: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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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医师执业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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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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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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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医师执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