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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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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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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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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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审批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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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恭城瑶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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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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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恭城瑶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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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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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恭城镇印山南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文旅广体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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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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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222002 |
监督电话 |
0773-822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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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10号令,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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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本辖区内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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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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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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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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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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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9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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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26日修改)第九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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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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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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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 证明文件等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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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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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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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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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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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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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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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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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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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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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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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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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广西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管理审批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3.0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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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发行员执业资格证书吗? 答: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6年6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办理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再要求提供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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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县级新闻出版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告知并依法公开办理结果。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5.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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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批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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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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