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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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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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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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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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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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恭城瑶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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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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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恭城瑶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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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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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恭城镇印山南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文旅广体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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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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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222002 |
监督电话 |
0773-822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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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单 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颁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款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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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本辖区内申请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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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自治区、设区市、县共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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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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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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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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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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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办公或居住区内境外人士所占比例在8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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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验收表详见附件2、3、4、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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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实地检验。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国家安全部门联合检验。 |
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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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实地检验。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实地检验标准 接收站址、接收内容、接收卫星和方位、接收对象符合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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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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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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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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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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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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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8(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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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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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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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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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不可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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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邮寄/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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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广西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管理审批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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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 什么级别的宾馆饭店符合条件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答: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符合条件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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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人士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有安装地点的限制吗? 答:设备按规定安装在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办公或居住区内境外人士所占比例在8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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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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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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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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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