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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1-11 08:54   打印文章

 

项目名称: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A3710000

办理地址:

恭城县政务中心文旅局窗口

 

咨询电话:

0773-8222002

投诉电话:

0773-8212133
 

扩权强县下放事项:

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进行审批。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拟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

受理方式: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材料预审时限:

3工作日

自治区负责机构:

自治区文化厅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残损情况,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编制维修设计、实施方案; (二)维修设计、实施方案已经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相关专家初审通过; (三)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应交材料: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申请人申请书; (二)修缮工程设计、实施方案; (三)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相关专家初审意见书。

文件下载: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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