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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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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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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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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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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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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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恭城瑶族自治县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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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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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恭城瑶族自治县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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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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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恭城瑶族自治县印山南路一号一楼综合窗口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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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每周星期一: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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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22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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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773-8222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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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2.《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改价格〔2005〕309号印发)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建议取消“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理由:一是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2002年施行、2013年修改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对民办教育机构学历教育的审批设定,已经完全不同。实施“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审批事项的依据已不存在。二是中国政府网已经公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1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三是国务院审改办网站公布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审批事项中,已经查询不到“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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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恭城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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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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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按民办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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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核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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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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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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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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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1.申请单位必须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取得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办学资格,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机构); 2.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布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民办教育机构分为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 3.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属公益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收费项目的确定,并负责制定或调整由自治区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中等、高等学历教育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其他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开展强制性培训时收取的培训费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核定;其他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生源和学生的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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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详见附件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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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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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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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件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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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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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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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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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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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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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恭城瑶族自治县物价局关于×××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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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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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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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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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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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网上支付 |
不收费,无须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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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物流快递 |
邮寄/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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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运行系统 |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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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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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核定或调整价格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理责任:承办人深入申请调定价单位调研;依法依规对申请事项进行审理,提出许可或不予许可意见建议; 3.决定责任:审批股室报经局领导同意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预交费用等; 4.送达责任:审批办结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或按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有否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的行为;有否扩大范围变相提高价格行为等,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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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局驻县政务中心窗口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违规受理的; 2.业务股室承办人调查研究不够,提出的拟办意见违反规定的;或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批复的项目及标准在社会上造成较坏影响的; 3.分管领导审查把关不严,致使提交给局领导的决定出现错误的; 4.办公室审核把关不严,致使有问题审批件提交领导; 5.分管局领导审查不严,致使作出错误决断的; 6.业务股室、价格监督检查室等单位事中、事后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或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及较坏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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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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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