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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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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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留空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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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留空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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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不动产登记 |
子项名称 |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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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恭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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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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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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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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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印山南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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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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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222028 |
监督电话 |
0773-8212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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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六五六号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六)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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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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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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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六五六号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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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属地管辖原则,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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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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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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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四节 第四十条的规定: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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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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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宅基地首次登记公告 |
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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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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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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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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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收费标准 |
1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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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桂价涉字〔1994〕2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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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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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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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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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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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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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不可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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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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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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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有出入的时候,以哪个为准? 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2.不动产登记中是否所有登记均需要双方申请?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二)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 第一、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第二、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第三、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第四、土地、海域使用权期限变更的。 (五)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异议登记; (七)更正登记; (八)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在申请不动产登记后,如想撤回申请该如何办理? 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未登簿前,全体申请人可向登记机构提出撤回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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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 3.登簿责任: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4.缮证阶段责任: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5.送达阶段责任:送达不动产权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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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准支付的理由的;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予以核准支付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支付的; 6.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支付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支付决定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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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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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流程图
2-2.申请材料目录
2-3.登记申请书
附件: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