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预告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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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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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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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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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不动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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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预告首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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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恭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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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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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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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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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印山南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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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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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222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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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773-8212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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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 《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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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预告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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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市、县二级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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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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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并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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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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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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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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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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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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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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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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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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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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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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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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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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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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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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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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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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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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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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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不可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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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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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不动产登记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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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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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有出入的时候,以哪个为准? 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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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登记中是否所有登记均需要双方申请?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二)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 第一、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第二、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第三、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第四、土地、海域使用权期限变更的。 (五)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异议登记; (七)更正登记; (八)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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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预购商品房办理预告首次登记的,需要先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吗? 答: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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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承诺办结期限内登簿制证。 5.登簿责任:依法将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6.缮证阶段责任: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7.送达阶段责任:送达不动产登记证明。 8.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登记簿及登记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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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批或者实施登记的; 5.不依法履行登记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登记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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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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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预告首次登记运行流程图
1-2. 申请材料目录
1-3. 申请书示范文本
1-4. 结果样本
附件:1.不动产登记——预告首次登记.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