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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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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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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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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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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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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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恭城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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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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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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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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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印山南路1号政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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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夏)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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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212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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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773—822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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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年7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防治和治理措施。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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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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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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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根据《水利厅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水水保 [2017]3号): (一)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审批以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1.中央立项,除国务院批准外的其他项目; 2.中央立项,非跨省项目; 3.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方土石方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水利项目; 4.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项目; 5.自治区立项的跨设区市项目和新建大中型水利项目。 (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1、自治区立项除水利厅审批外其他项目; 2、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且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3、跨县(县级市、区)的项目。 (三)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1、县级立项的项目; 2、只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 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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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1、县级立项的项目; 2、只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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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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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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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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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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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详见附件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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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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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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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7.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保证措施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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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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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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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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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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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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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关于X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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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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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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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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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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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不可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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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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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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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 哪些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答: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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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土保持方案什么时候编写报告书,什么时候编写报告表? 答:征占地面积在5hm2以上的编制报告书,以下的编制报告表;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m3以上的编制报告书,以下的编制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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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法律法规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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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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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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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