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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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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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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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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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河道采砂许可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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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恭城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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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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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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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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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印山南路1号政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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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夏)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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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212909 |
监督电话 |
0773—822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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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可采区内采砂、取土、淘金,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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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恭城县辖区内申请河道采砂许可的事业单位、企业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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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设区的市、县两级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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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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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本辖区内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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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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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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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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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一)河道采砂已科学规划,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河道采砂权已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实施;(三)河道采砂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不得改变和损坏水文和防汛测报设施、破坏航道通航条件;(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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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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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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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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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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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有数量限制【按招标文件控制采砂总量和采砂船(机具)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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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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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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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采砂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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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零办件(暂时无法提供样本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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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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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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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可预约 电话预约 0773—8824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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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不可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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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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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3.0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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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用砂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吗?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用砂量少于一百立方米或者村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到河道采砂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及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采砂,所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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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道采砂的禁采区有哪些? 答:(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监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 (三)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以及红树林生长区域; (六)国际界河以及安全事故多发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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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道采砂的禁采期是什么时候? 答:(一)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二)非渠化通航河道达到或者低于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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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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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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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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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河道采砂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