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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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2-24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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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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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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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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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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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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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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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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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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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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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瑶族自治县农业局(承接自治区农业厅委托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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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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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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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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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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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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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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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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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印山南路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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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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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冬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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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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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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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213000、835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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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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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22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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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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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2006年6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9日修改)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附件2中第41、42项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自治区管理权限下放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具体下放范围由农业厅另文明确。《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发[2015]12号)的附件1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及附件2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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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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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瑶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从事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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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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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自治区级管理,由自治区农业厅委托县农业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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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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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上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发”。
3.《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发[2015]12号)的附件1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及附件2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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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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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上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发”。
3.《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发[2015]12号)的附件1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及附件2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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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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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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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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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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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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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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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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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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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通知》(桂农业发[2016]23号)文件要求,办理食用菌母种、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2.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灭菌锅、净化工作台、恒温培养箱、显微镜、培养皿、酒精灯和pH值检测仪等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恒温恒湿培养箱、生化培养箱、培养架、简易出菇房等设备和场所;
3.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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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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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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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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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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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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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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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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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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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单位或个人加盖公或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3.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 提交的专业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相关设施设备的实景照片应清晰、完整,使用彩色打印,每页纸最多制作2张图片,并在图片下方标注设施设备的说明。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1.审核机关组织核查小组对申请企业人员、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核查;
2.核查小组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3.核查小组依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对申请者的技术人员,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等进行真实性核查,核实申请材料描述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检查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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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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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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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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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有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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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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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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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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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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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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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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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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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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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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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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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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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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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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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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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与网上同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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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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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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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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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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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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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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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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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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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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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当在哪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该业务?
答:企业所在地为本市叠彩区、秀峰区、象山区,七星区范围内的从事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办理该业务由桂林市农业局受理;在以上区域以外的由所在地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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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哪些食用菌菌种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答: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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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如何续办?
答: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期满2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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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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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决定文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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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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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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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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