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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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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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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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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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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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恭城瑶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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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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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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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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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印山南路1号县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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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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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359920 |
监督电话 |
0773-822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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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六条第二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 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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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申请在广西境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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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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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水产苗种生产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一)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级和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自治区级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以外的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三)市辖区未设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自治区级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以外的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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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市辖区未设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自治区级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以外的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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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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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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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 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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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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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现场核查。 |
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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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无。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一)生产场地的现场,应与申报材料描述的相符; (二)苗种生产水源、水质应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三)用于繁殖的亲本养殖、培育情况,应符合相关品种的种质标准。 (四)苗种生产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苗种生产的档案记录、管理制度等建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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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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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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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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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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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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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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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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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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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可预约。预约电话:0773-8359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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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不可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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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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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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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什么是自育、自用水产苗种? 答:自育、自用水产苗种是指苗种繁殖企业或个人自行繁殖水产苗种,并全部用于自己养殖,不对外进行销售的水产苗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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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多长时间,期满后应如何办理延期手续? 答: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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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需变更苗种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如何办理? 答: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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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水产苗种生产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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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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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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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水产苗种生产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