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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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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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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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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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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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恭城瑶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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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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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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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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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印山南路1号县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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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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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359920 |
监督电话 |
0773-822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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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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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广西境内从事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的货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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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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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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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负责本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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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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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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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 第6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4个规程通知》(农医发〔2010〕20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蜜蜂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41号)、《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等文件及相关检疫规程规定,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动物符合: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动物产品符合: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三)动物、动物产品同时符合:《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蜜蜂检疫规程》、《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相应检疫规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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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动物检疫申报单》; 2、证明货主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 3、必要时需要相关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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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临床检查、检测 |
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需要检测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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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证明货主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实后退回。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用畜禽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按照相关动物的检疫规程所规定的方法和内容,临床检查; 3、必要时开展实验室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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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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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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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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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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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动物检疫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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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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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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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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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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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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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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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动物检疫溯源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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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 是不是所有动物、动物产品的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等都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官方兽医只对有检疫规程的动物、动物产品受理检疫申报。其他不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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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宠物运输如何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可到当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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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①窗口单位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工作流程;②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决定;③受理的,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检查;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派出官方兽医,到指定地点或现场实施现场检疫。 3.决定责任:检疫合格的,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不合格的,不予以出证。 4.送达责任:把检疫证明直接送达给当事人。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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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核发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项目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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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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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