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检疫合格证书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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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它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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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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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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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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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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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恭城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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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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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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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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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恭城县林业局森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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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夏令时15:00-18:00 冬令时: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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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222011 0773--8217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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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773—822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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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1992年5月13日修订)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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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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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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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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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签发恭城县行政区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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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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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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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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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一、《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三、《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中2.6.1经产地检疫调查、室内检验,对未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进行除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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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结合共工作实际,申请产地检疫合格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产地检疫申请表; 2.首次办理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属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及承办人个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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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 (依据:1.第十七条 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疗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2.《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2.4.1.4对一时鉴定不出的害虫,采取人工饲养方法,养至成虫期鉴定,或结合观察各虫态特征及其生物学特性,做出准确鉴定。必要时送请有关专家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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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需孵化幼虫等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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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申请书(表)的核查 对报检单所填写的申请单位、申请(承办)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核对申请单位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申请(承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实地检疫 2名以上检疫人员按《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进行实地检疫。 四、实验室检疫 实地核查怀疑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而不能现场确认的,抽样进行室内检验,检验按《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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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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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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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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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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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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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产地检疫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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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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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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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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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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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不可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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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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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疫管理与服务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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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苗木生产需要办理产地检疫手续吗? 答:需要。如要办理苗木调运的,最好提前5天以上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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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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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申请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核发植物检疫要求书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生产安全遭受较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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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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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