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走进恭城 今日恭城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投资恭城 恭城旅游 政民互动
当前位置:首页 > 环保绿化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2-24 10:44   打印文章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子项名称

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5

实施主体

恭城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6:30 冬季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00 夏季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222080(窗口咨询电话)/2221865(业务科室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07738210588(单位投诉受理电话)/8220750(所在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电话)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3

实施对象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14

行使层级

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按照《桂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市环〔2014〕144 号)第八条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辖区内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列入本办法附件,由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恭城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水利

水库:报告表类项目

引水工程:报告表类项目

防洪工程: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地下水开采:报告表类项目

灌区:全部

(二)农、林、牧、渔

农业垦殖:涉及开荒面积1000亩以下,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不涉及开荒的项目

农田改造项目:全部

农产品基地项目:报告表类项目

养殖场(区):报告表类项目

经济林基地:全部

防沙治沙工程:全部

森林采伐:全部

围栏养殖:全部

水产养殖项目:全部

(三)地质勘查

基础地质勘查:全部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全部

矿产地质勘查:全部

(四)煤炭

选煤、配煤:报告表类项目

煤炭储存、集运:全部

型煤、水煤浆生产:全部

(五)电力

综合利用发电:报告表类项目

其他能源发电: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发电项目

脱硫、脱硝等环保工程:全部

(六)石油、天然气

油库:除国家原油存储设施外的,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气库:除进口液化石油气接收、储运设施外的,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七)黑色金属

压延加工:除轧钢项目以外的,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八)有色金属

压延加工:全部

(九)金属制品

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报告表类项目

铸铁金属件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金属制品加工制作:全部

(十)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

土砂石开采:报告表类项目

采盐:全部

水泥粉磨站:报告表类项

砼结构构件制造:全部

石灰和石膏制造:全部

石材加工:全部

人造石制造:全部

砖瓦制造:全部

玻璃及玻璃制品:报告表类项目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全部

陶瓷制品:全部

耐火材料及其制品:全部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报告表类项目

(十一)机械、电子

通用、专用设备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汽车、摩托车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自行车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除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以外,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除涉及铅、镉、铬、汞、砷排放的电池及其材料制造项目以外,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集成电路生产,半导体器件生产:报告表类项目

印刷电路板,电真空器件:报告表类项目

电子配件组装

(十二)石化、化工

农药制剂分装、复配:全部

单纯化学品混合、分装:全部

(十三)医药

单纯药品分装、复配:全部

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报告表类项目

(十四)轻工

粮食及饲料加工:除新建及扩建玉米深加工项目以外,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植物油加工:报告表类项目

屠宰:报告表类项目

肉禽类加工:全部

蛋品加工:全部

水产品加工:全部

食盐加工:全部

乳制品加工:报告表类项目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其他食品制造:全部

卷烟:全部

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全部

人造板制造:全部

竹、藤、棕、草制品:全部

纸制品:全部

印刷、文教、体育用品制造,磁材料制品:全部

塑料制品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工艺品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报告表类项目

(十五)纺织化纤

纺织品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服装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鞋业制造:全部

(十六)公路

公路:三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项目

(十七)城市交通设施

道路:除快速路、主干路以外的项目

桥梁、隧道:除1000米以上的独立隧道;主桥长度1000以上的独立桥梁以外的项目

(十八)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煤气生产和供应:报告表类项目

城市天然气供应:全部

热力生产和供应:报告表类项目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报告表类项目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报告表类项目

海水淡化、其他水处理、利用:全部

管网建设:全部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站:全部

城镇粪便处理:全部

仓储:报告表类项目

城镇河道、湖泊整治:报告表类项目

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报告表类项目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全部

(十九)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全部

专科防治所(站):报告表类项目

疾病控制中心:报告表类项目

卫生站(所)、血站、急救中心等:全部

疗养院、福利院:全部

专业实验室:报告表类项目

研发基地:报告表类项目

动物医院:全部

体育场:全部、

体育馆:全部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除F1赛车场以外的项目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全部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除大型主题公园以外的项目

旅游开发:报告表类项目

影视基地建设:报告表类项目

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出:全部

胶片洗印厂:全部

批发市场:全部

零售市场:全部

餐饮场所:全部

娱乐场所:全部

洗浴场所:全部

一般社区服务设施:全部

驾驶员训练基地:全部

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全部

长途客源站:全部

加油、加气站:全部

洗车场:全部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全部

殡仪馆:报告表类项目

陵园、公墓:全部

16

行使内容

负责审批《桂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环〔2014144 号)附件《桂林市、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所包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

承诺办结

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3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20日。

19

实施条件

依据《环境保护部窗口行政服务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与辐射建设项目除外)》,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划环评。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公众参与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要求。

7、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报批申请、同意公开报告书的函、删除涉密内容说明、批复文件模板等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5、6。

21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需要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办结时限

30日。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环评报告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印制,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内容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印制,并按照A4纸张大小折叠后附在报告书末尾;

4.报告书需加盖环评单位及项目业主单位公章。

(二)报批申请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报批申请》、《同意公开环评文件的函》、《删除涉密内容说明》等均为原件,经项目业主单位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材料格式内容是否符合标准;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恭城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关于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6。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

33

运行系统

广西环保审批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建设项目在什么阶段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规定,建设项目应在开工建设前办好环评手续。

2. 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如何审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备案,备案网址为http://221.7.197.150:8080/REG/a。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20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印发批复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督促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交材料全部内容的;

5.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审查程序的;

8.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实施条件依据《环境保护部窗口行政服务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与辐射建设项目除外)》。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主办: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运维: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办
网站管理联系电话:0773-8220750,E-mail:gcgov@qq.com
(桂ICP备09002451号-2 桂公网安备 45033202000007号 )

网站标识码:45033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