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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2-24 11:33   打印文章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容管理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容管理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容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359913

监督电话

0773—8222188

12

设定依据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13

实施对象

恭城县辖区范围内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14

行使层级

县级

15

权限划分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16

行使内容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17

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6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0

申请材料

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申请材料是:

(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提供:

1、个人建房部分:①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表(在窗口领取)1份;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③土地证或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④已经依法向市政局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的票据复印件(核原件)1份(以下简称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2、公建和高层商住楼部分:①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表(在窗口领取)1份;②报建项目规划平面图(原件)1份;③申请报告1份;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④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⑤占用期间不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等承诺书;⑥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的票据复印件(核原件)1份。

3、经营占道和非经营性部分:①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表(在窗口领取)1份;②申请项目规划平面图或示意图;如需规划、交警部门联合审批的,须提供规划、交警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③申请报告1份。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④占用期间不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等承诺书;⑤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的票据复印件(核原件)1份。

(二)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提供:

1、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及规划平面图(原件);

2、交警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

3、申请报告1份。单位申请的,申请书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个人申请的,须在申请书上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属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相关证明;

4、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及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挡设施的承诺书(原件)1份;     

5、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有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的,应提供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方案的材料。

6、已经依法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9-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一)经营性占道: 1、主干道19元㎡/月;2、次干道14元㎡/月;3、支路边10元㎡/月; 4、街巷路5元㎡/月;(二)建筑占道:1、主干道10元㎡/月; 2、次干道7元㎡/月; 3、支路边5元㎡/月; 4、街巷路2元㎡/月;(三)非经营性占道:1、主干道14元㎡/月; 2、次干道11元㎡/月; 3、支路边7元㎡/月; 4、街巷路4元㎡/月。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1、水泥路面(主干道)420元/㎡; 2、水泥路面(次、支路)348元/㎡;                3、沥青路面(改性)408元/㎡;4、彩色沥青路面588元/㎡;5、沥青路面(主干道)390元/㎡;6、沥青路面(次、支路)288元/㎡;7、三合土路面168元/㎡;8、阶砖人行道138元/㎡;9、石料人行道390元/㎡;10、广场砖360元/㎡;11、彩人行道270元/㎡;12、涂料人行道168元/㎡;                  13、水泥路沿石108元/㎡;14、石料路沿石192元/㎡;15、水泥路平石168元/㎡;16、石料路平石300元/㎡;17、回填土90元/㎡;18、回填沙、石混合料180元/㎡;               19、土方清运、57元/㎡;20、人行道透水砖300元/㎡。

收费依据

(1)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

(2)自治区建设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桂建城字[1994]38号)

(3)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164号)

(4)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建计字[2005]53号)

26

结果名称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向什么部门申请?

答: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2.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挖掘城市道路,向什么部门申请??

答: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35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许可文件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许可文件的;

3、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申请人收费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7

承办机构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容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359913

监督电话

0773—8222188

12

设定依据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13

实施对象

恭城县辖区范围内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14

行使层级

县级

15

权限划分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16

行使内容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17

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6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0

申请材料

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申请材料是:

(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提供:

1、个人建房部分:①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表(在窗口领取)1份;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③土地证或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④已经依法向市政局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的票据复印件(核原件)1份(以下简称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2、公建和高层商住楼部分:①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表(在窗口领取)1份;②报建项目规划平面图(原件)1份;③申请报告1份;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④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⑤占用期间不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等承诺书;⑥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的票据复印件(核原件)1份。

3、经营占道和非经营性部分:①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表(在窗口领取)1份;②申请项目规划平面图或示意图;如需规划、交警部门联合审批的,须提供规划、交警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③申请报告1份。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④占用期间不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等承诺书;⑤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的票据复印件(核原件)1份。

(二)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提供:

1、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及规划平面图(原件);

2、交警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

3、申请报告1份。单位申请的,申请书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个人申请的,须在申请书上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属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相关证明;

4、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及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挡设施的承诺书(原件)1份;     

5、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有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的,应提供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方案的材料。

6、已经依法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9-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一)经营性占道: 1、主干道19元㎡/月;2、次干道14元㎡/月;3、支路边10元㎡/月; 4、街巷路5元㎡/月;(二)建筑占道:1、主干道10元㎡/月; 2、次干道7元㎡/月; 3、支路边5元㎡/月; 4、街巷路2元㎡/月;(三)非经营性占道:1、主干道14元㎡/月; 2、次干道11元㎡/月; 3、支路边7元㎡/月; 4、街巷路4元㎡/月。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1、水泥路面(主干道)420元/㎡; 2、水泥路面(次、支路)348元/㎡;                3、沥青路面(改性)408元/㎡;4、彩色沥青路面588元/㎡;5、沥青路面(主干道)390元/㎡;6、沥青路面(次、支路)288元/㎡;7、三合土路面168元/㎡;8、阶砖人行道138元/㎡;9、石料人行道390元/㎡;10、广场砖360元/㎡;11、彩人行道270元/㎡;12、涂料人行道168元/㎡;                  13、水泥路沿石108元/㎡;14、石料路沿石192元/㎡;15、水泥路平石168元/㎡;16、石料路平石300元/㎡;17、回填土90元/㎡;18、回填沙、石混合料180元/㎡;               19、土方清运、57元/㎡;20、人行道透水砖300元/㎡。

收费依据

(1)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

(2)自治区建设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桂建城字[1994]38号)

(3)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164号)

(4)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建计字[2005]53号)

26

结果名称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向什么部门申请?

答: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2.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挖掘城市道路,向什么部门申请??

答: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35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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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许可文件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许可文件的;

3、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申请人收费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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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附件:9-1.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许可证核发权力运行流程图

9-2. 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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