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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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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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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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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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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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容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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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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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容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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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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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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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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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359913 |
监督电话 |
0773—8222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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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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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恭城县辖区范围内需要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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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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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003年11月12日公布、2004年2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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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003年11月12日公布、2004年2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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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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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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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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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参照2004年9月29日建设部令135号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十二条,申请材料是: (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申请表》(1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四)安全评估报告; (五)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六)管线、杆线架设设计图纸; (七)涉及城市桥梁的,有桥梁所在城市的市、县(县级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桥梁原设计单位参与的桥梁专家委员会对安全施工措施的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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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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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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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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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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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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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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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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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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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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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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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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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不可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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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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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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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办理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证核发向那个部门申请? 答: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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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证核发需要多长时间办理? 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定办结时限为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6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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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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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许可文件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许可文件的; 3、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申请人收费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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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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