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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2-24 11:28   打印文章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容管理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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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容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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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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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359913

监督电话

0773—822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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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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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恭城县辖区范围内需要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或设置户外广告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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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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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 年6 月28 日国务院令第101 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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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 年6 月28 日国务院令第101 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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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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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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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张挂、张贴的宣传品是利用城市范围内的建筑物、设施进行设置;

(二)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并与周边环境协调;

(三)不妨碍他人的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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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申请表(1份);

(二)设置地点示意图一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四)提交张挂(张贴)前的现状环境的彩照(整体及局部照片各一张);提供对现状环境的设计效果彩图(照) 一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五)场地使用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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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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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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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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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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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无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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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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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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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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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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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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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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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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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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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向那个部门申请

答: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在城市建筑物张贴宣传品向那个部门申请

答: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批准。

3.办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需要多长时间办理

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定办结时限为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6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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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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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许可文件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许可文件的;

3、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申请人收费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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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附件: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主办: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运维: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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