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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A4980000
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文的规定,实施主体为: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具体下放范围另文规定。
申请临时占用体育场地开展非体育活动的单位、企业。
承诺件
20工作日
0工作日
3工作日
自治区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无数量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政府文件(包括:当地规划、建设部门文件); (二)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合法验资机构验资材料; (三)临时占用的必要性、安全保障等条件。
(一)当地政府文件(包括:当地规划、建设部门文件); (二)申请书、申请报告; (三)法人证明资料; (四)临时占用的规划和方案。
自治区级行政审批流程图(市、县级审批流程图由各市、县体育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审批流程图下载 申请书示范文本下载
不收费
民族体育馆
体管中心窗口
8212279
8220110
夏季(5月1日—10月31日) 9:00—12:00 14:30—17:00 冬季(11月1日—次年4月30日) 9:00—12:00 14:30—17:00
网站标识码:45033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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