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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行政许可
A4990000
否
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级体育主管部门。 实施权限: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根据属地原则实施审批管理。
实施对象:申请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实施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第九条规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包括:拳击、武术、散打、跆拳道、击剑、射击、帆板、帆船、滑水冲浪、潜水、摩托艇、皮划艇、漂流、攀岩、登山、热气球、摩托车、汽车、跳伞、动力伞、滑翔伞、轻型飞机、飞艇等。
承诺件
30工作日
0工作日
3工作日
自治区体育局
根据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无数量限制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开办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开展体育经营活动所必备的设施、器材、安全、卫生等条件的说明报告;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验证证明; (五)体育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流程图下载 申请书示范文本下载
不收费
民族体育馆
体管中心窗口
8212279
8220110
夏季(5月1日—10月31日) 9:00—12:00 14:30—17:00 冬季(11月1日—次年4月30日) 9:00—12:00 14:30—17:00
网站标识码:45033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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