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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6-09-01 17:07   打印文章

恭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恭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编制)



目  录


一、管理制度

1.恭城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制度

2.恭城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服务承诺制度

3.恭城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4.恭城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工作首问负责制度

5.恭城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档案保密制度

6恭城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二、工作流程指南

1.恭城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图

2.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2.2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2.3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3.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3.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3.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1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4.2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5.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5.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5.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5.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5.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6.地役权登记

6.1地役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6.2地役权登记变更一次性告知书

6.3地役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6.4地役权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7.抵押权登记

7.1抵押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7.2抵押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7.3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7.4抵押权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7.5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8.预告登记

8.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8.2不动产转移的预告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8.3不动产抵押的预告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8.4不动产注销预告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9.更正登记

不动产权更正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10.异议登记

不动产权异议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11.查封登记

11.1不动产权查封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11.2不动产权查封注销登记一次告知书



恭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不动产登记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审批,是指由本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只适用于本局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  本局依法赋予的不动产登记职能,由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履行。本局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办理除明文规定必须使用国土局公章的事项外,一律使用“恭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应遵循依法受理、复核和核准三大基本程序,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提高办理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合法、公开、高效、便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设在本局一楼服务大厅集中办公,并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代表县国土资源局履行不动产登记的各项工作职能。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并实施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工作流程;承担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受理、复核、协调、核准、制证、送达和相关业务咨询等工作;审定不动产登记事项所涉及规费的征缴数额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不动产登记过程的业务监督、协调、指导,配合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相关不动产登记事项的会审、现场踏勘、核查等工作。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不动产登记规范性文件、政策的执行情况和不动产登记业务服务质量的监督、举报投诉的信访案件进行查核反馈。

第九条  局办公室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转发上级部门出台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规和政策。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条  窗口首问责任人接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主要审查如下内容:是否属于本局职责的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法定形式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对申请办理的事项不予以受理或受理后予以否定的,要严格执行否定报备制度,经办人要按规定填报《行政机关行政审批否定报备情况登记表》报请审批和备案;

(三)对依法属于本局实施的不动产登记事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提醒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出具《恭城县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补正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受理后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恭城县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恭城县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收件通知书》,并注明承诺办结时限。受理后,窗口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将申请的有关信息录入县政务服务中心软件系统。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二条  窗口首问责任人要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予登记的申请事项,要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否定报备制度,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予以否定的审批项目《否定报备情况登记表》应报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审批。并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并出具加盖本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不予受理凭证,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窗口首问责任人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认定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将申请材料转入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办理,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不动产登记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组织会审、现场踏勘、核查的特殊申请事项,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业务股室开展相关会审、专、现场踏勘、核查工作,并做好记录,参与人员须在记录上签字,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相关行政部门联审,或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认定材料的申请事项,应主动与相关行政部门联系,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认定材料。


第五章  决    定


第十六条  窗口首问责任人对受理的申请材料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全部授权”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办理,并实行行政许可“一复一核”制,即局授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一般工作人员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事项,并提出初审意见,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分管副主任复核同意,报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核准后,按授权作出审批决定并送达。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经组织会审、现场踏勘、核查后,根据授权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由本局履行的不动产登记事项,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办理、并实行行政许可“一复一核”制的审批事项,应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在承诺期限内作出送达决定。

(二)对申请材料经实质性审查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不予登记意见,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对公司、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申请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以及重大事项、疑难登记事项实行中心内部会审制度,内部会审由分管副局长主持。内部会审认为难以把握的登记事项,提交局业务会审组讨论做出决定。会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局办公室审核,局领导签发。对做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对做出不予登记的,在承诺期限内送达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同意给予登记决定后,窗口首问责任人应实时办结审批件,向申请人出具《恭城县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办结通知书》。


第六章  反馈监督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对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办理的登记服务事项进行全覆盖、实时的监督,及时分析反馈不动产登记项目的办件质量,提出建议和要求,促进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更加优质高效。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定期将登记信息在局门户网站等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开。登记信息没有纳入信息公开平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定期将审批信息反馈局办公室。局办公室组织抽查登记案卷,共同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局服务窗口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理登记服务事项实行全程跟踪和预警、督办,实行行政效能电子监察。



第七章  办理期限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编制不动产登记事项目录及其服务操作规范,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包括不动产登记事项的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做出登记决定。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的办理事项,局务会议应及时召开,并由对应业务的分管局领导主持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事项的承诺期限有变动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与相关职能股室协商同意后,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不动产登记业务登记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问题,由局办公室向局长报告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解释。





恭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本机关在职能范围内,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落实,接受服务对象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理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服务对象。

(二)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办;不能马上办的要限时办结。

(三)提供优质服务。联系本单位实际,对作风、监督、收费、廉政等方面做出服务承诺。

(四)完善其他服务。联系本单位实际,对作风、监督、收费、廉政等方面做出服务承诺。

第三条  对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股室、人员、程序、时限等要素,应采取编印办事指南、服务手册和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以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履行承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公开投诉电话和投诉受理机构,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投诉涉及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反馈给投诉人。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不动产登记中心贯彻落实承诺制度的情况。


恭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规范不动产登记的行政审批行为,方便群众办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职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责任追究。

第三条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审批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需追究工作人员责任的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处理。

第四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必须在县政府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范围内办理实施审批事项,未经新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府规章规定,不得增加审批事项。

第五条  对每一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时限及审批对象的资格、条件等,都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审批的对象或社会公众公布。

第六条  凡授权进入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式”办理,“一条龙”服务。

第七条  凡授权进入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审批事项涉及几个股室的,由中心负责人组织牵头,会同其他股室办理。

第八条  各股室应明确办理审批事项的责任人,明确审批职责,落实审批责任。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第九条  对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的,应由局办公室制定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

第十条  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事项负直接责任,中心负责人对本中心的行政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局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的行政审批行为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审批,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

(一)对申办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对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下,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及时向申请人告知办理结果。如申请人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应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局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由局办公室受理社会公众、申请人对局办理审批窗口、股室或审批工作人员违反审批规定及有关事项的投诉,并负责核实处理,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对署名投诉的,必须严格保密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局各股室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审批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一)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在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贿赂的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违法违规审批,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四)在审批过程中推诿、扯皮,态度恶劣、效率低下的。




恭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首问负责制度


为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改善行政管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是首问责任人负责办理或负责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办理服务对象所要求办理的各类事项,负责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各类问题,并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的行政管理制度。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本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范围内第一个接听来电、接收来信、接待来访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服务对象的来电、来信、来访,无论是否属于本人、本部门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接听或接待,并且认真详细地做好记录。

(二)办理各类来电、来信、来访,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做到快捷准确,又要符合国家政策。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应请示领导。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迅速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直到服务对象听明白为止。

(四)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内的,当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认真记录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等,并负责转交或及时联系责任人、或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处理。

(五)属于本中心与局属其他职能部门交叉的工作,首问责任人应视为本单位职责,主动协调,共同完成。

(六)不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内,但属于本局系统范围内的,首问职责人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而应热情帮助服务对象与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取得联系;如联系不上,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需联系的职能部门(单位)及其所在位置、联系电话等。

(七)不属于本局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职责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帮助指点。

(八)除匿名来电、来信和无理取闹的来访者外,首问责任人或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第四条  局机关将结合年度考核,对首问负责制实施过程中涌现出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对违反首问负责制的首问责任人,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首问负责制的监督执行及考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评估的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恭城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

档案保密制度


一、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对涉密文件密级要分列组卷、保管和编目,以避免密级混淆。涉密文件和核心档案要存放有保密措施的专柜,并经常检查。

二、具有密级的档案材料一般只能在档案室查阅,未经批准不得抄录、拍照、复制,确因需要借用的必须经局领导批准,并严格借阅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归还,不得转借他人。

三、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档案室的安全防护,保管好档案室的钥匙,随时锁好门窗和档案柜。

四、非本单位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档案室、文印室、信息网络中心等保密重点要害部门逗留。不得在文印室、档案室接待客人。




恭城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

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印章管理,保障印章规范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印章,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不得擅自将印章带出,确需外出用印的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照保密、安全的要求妥善保管印章,严防因随意放置而造成的丢失或被他人非法使用。

三、印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重新确定管理人员,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四、使用印章必须有相应的登记材料作为依据,经局分管领导或中心主任签批后方可用印。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面积、宗地界址坐标等相应成果证明材料(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完成);

5.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转移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5.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以及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完成);

7.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及注销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6.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完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以出让方式取得,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有关税费凭据、有权批准机关批准文件、规划部门用地红线图等有关证明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已缴纳有关税费的凭据等证明材料;

(3)涉及拆迁安置的,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的相关证明、批准文件及已经缴纳有关税费的凭据;

(4)划拨补办出让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让合同以及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有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以租赁方式取得,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等相关证明材料;

(6)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完成);

5.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在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的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材料(单位的须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5.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单位须提交防雷备案表、消防备案表);

6.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完成);

7.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依法利用国有土地建造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材料(单位的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用地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5.房屋竣工验收的证明(单位须提交防雷备案表、消防备案表);

6.缴纳有关税费的凭据;

7.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完成);

8.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5.用途、面积变化需要批准的,提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7.缴纳相关税费的凭据;

8.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完成);

9.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属于买卖、互换、赠与、离婚析产的,提供相关的合同(协议)材料;

5.属于继承、受遗赠的,需提供相关遗嘱、死亡等相关证明材料,法定继承人继承不动产的《公证书》或者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

6.属于分割、合并和边界调整的,提供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调整宗地规划条件的意见,以及相关的协议;

7.涉及司法或仲裁的,提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相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生效的法律文书;

8.使用划拨国有土地(或者在划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转移登记的,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按规定提交土地转让的审批材料;

9.缴纳相关税费的凭据;

10.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完成);

11.其他必要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用地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完成);

6.其他必要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完成);

6.其他必要材料。

7.宅基地使用权及村民房屋所有权进行转移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受让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除因继承、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集体建设用地的首次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建设工程、用地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完成);

6.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建设工程已竣工的证明;

6.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完成);

7.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属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发生转移的,提供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5. 按需要提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完成);

6.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5. 按需要提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完成);

6.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地役权首次登记一次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等地役权首次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注:合同中应明确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②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宗地号、土地证书号;③利用目的和方法;④利用期限;⑤费用及支付方式;⑥解决争议的方法);

5.涉及司法或仲裁的,提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6.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完成);

7.其他必要材料。

地役权变更登记一次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共有性质变更的;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地役权内容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地役权变更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地役权合同》(注:合同中应明确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②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宗地号、土地证书号;③利用目的和方法;④利用期限;⑤费用及支付方式;⑥解决争议的方法);

4.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5.变更证明;

6.涉及司法或仲裁的,提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其他必要材料。



地役权转移登记一次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地役权转移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地役权合同》(注:合同中应明确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②供役地和需役的位置、宗地号、土地证书号;③利用目的和方法;④利用期限;⑤费用及支付方式;⑥解决争议的方法;

4.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5.地役权转移合同;

6.涉及司法或仲裁的,提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其他必要材料。




地役权注销登记一次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的地役权注销登记

二、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4.地役权发生消灭的证明;

5.涉及司法或仲裁的,提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4.其他必要材料。




抵押权首次登记一次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法律规定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等抵押权的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4.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5.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涉及到不动产的,提供反担保合同;

6.抵押物清单(多宗不动产一并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情况说明);

7.属于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8.属于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提供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书面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

抵押权转移登记一次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原不动产登记证明;

4.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5.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

6.债权转移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





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次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变更的;担保范围变更的;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共有性质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证明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

5.抵押人、抵押权人协议等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

6.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




抵押权注销登记一次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证明主债权、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5.涉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证明材料(应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6.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7.涉及司法或仲裁的,提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相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

8.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一次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一次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预售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7.已抵押的在建建筑物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和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8.权籍调查及测量报告等相应成果材料(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完成);

9.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一次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7.权籍调查及测量报告等相应成果材料(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完成);

8.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一次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不动产抵押的预告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不动产权属证书;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注销预告登记一次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债权消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关于预告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权更正登记一次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不动产权更正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

5.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6.涉及司法或仲裁的,提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相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

7.按需要提供权籍调查及测量报告等相应成果材料(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完成);

8.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异议登记一次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4.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证明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不动产查封登记一次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不动产权查封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4.查封、预查封裁定书;

5.协助执行通知书;

6.涉及不动产分割查封的,需出具由人民法院确认的不动产分割范围图(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完成的权籍调查、测量报告等相应成果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查封注销登记一次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不动产权查封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证;

4.民事裁定书;

5.协助执行通知书;

6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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