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现行鼓励投资政策摘要
桂林市现行鼓励投资政策摘要
政策摘要说明
2014 年11 月27 日《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以下简称《通知》)颁布,要求各级政府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主要内
容包括:
(一)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为清理和规范适用于我市相关优惠政策,充分发掘政策含金量,用足用活政策,吸引更多外来投资,桂林市投资促进局将近年来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
惠政策的通知》精神的有关鼓励投资政策按照:
一、特别针对桂林市的优惠政策
二、国家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财政扶持政策
四、土地优惠政策
五、信贷支持政策
共五大类进行了摘要汇编,分类整理成册。
摘要汇编入本册文件的依据是:
1、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国—东盟自贸区政策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的相关政策,属于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级政策,符合《通知》精神,在有效期或未行文废止前可以继续实施。
2、考虑到广西是少数民族自治区,能享受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多项地方性鼓励投资政策,视同符合《通知》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制定”的政策,在自治区未下文废止以前,可以继续实施,直至到期或下文废止为止。
3、其他市级以下(含县区)制定的与《通知》精神不符的优惠扶持政策一律废止。
一、特别针对桂林市的优惠政策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发改社会[2012]3437 号)赋予桂林市的相关优惠政策摘要
●“稳步发展竞猜型体育彩票”;
●“规划近地低空飞行游览线路、建设通用机场和小型(私人)飞机培训基地,发展小型(私人)飞机租赁机构,推动旅游产业转型升级”;
●“对旅游服务项目建设进口设备,以及因特殊原因留购的入境展览用品,在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研究对主要旅游客源国的旅游团队在桂林机场口岸入境提供签证便利政策”、“加强与航空公司合作,培育、增加服务主要客源地的国际国内航班。探索开放第五航权,逐步开放低空空域。研究设立桂林国家一级铁路口岸”等。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桂政发[2013]35 号)中针对旅游项目优惠政策摘要
●2013 年至2017 年,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北部湾国际旅游度假区、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等旅游目的地以及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名镇、名村建设。
●对新创建国家5A 级和4A 级旅游景区实行奖励政策:对列入自治区创建国家5A级景区计划、成立创建机构、制定创建方案并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单位补助100 万元;对通过自治区国家A 级景区评定委员会初评的创建5A 级景区单位增加补助100 万元;对通过国家A 级景区评定委员会评定的5A 级景区增加补助1000 万元、4A 级景区补助100 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的酒店补助100 万元;对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定三年以上管理合同的酒店补助100 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的休闲度假型酒店补助300 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饭店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
●对新创建的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100 万元,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50 万元;五星级农家乐奖励20 万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10 万元。
●2013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享受西部鼓励类优惠的旅游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3、《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若干政策(试行)》(市政〔2014〕40 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本政策未涉及国发〔2014〕62 号《通知》中“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以及“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
●旅游景区中未改变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用地,及道路宽度未超过6 米或路基宽度未超过6.5 米的景区道路等用地,可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实际地类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根据旅游项目实施实际情况,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提供给旅游项目建设开发者使用。
●旅游项目用地可按照批次用地方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旅游项目或基础设施用地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依法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批审核手续。
●旅游设施建设需要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准使用;使用集体未利用地,不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市人民政府参照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办理。
●对旅游景区范围内的亭、台、楼、阁等小型旅游设施用地,单体用地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总用地面积不超过20 亩,且不涉及占用耕地和征收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实施。
4、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4】19 号文)政策摘要
●切实放宽市场准入范围。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的原则,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非公有资本开放,不得单独设置附加条件。编写公布《桂林市非公有资本投资负面清单》。
●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非公有资本可以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鼓励非公有资本以PPP(公共私营合作制)等模式参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扶持帮助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改革优化审批准入程序。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政府不再审批。在项目核准备案、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
●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开展政府职权清理,尽快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市本级具有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涉及本部门职权的有效规范性文件,结合自治区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对本部门的行政权力进行清理审核、分类登记,编制并公布统一的行政权力目录。
●优化行政审批规范和流程。全面清理现行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要件和流程,编制、修订并公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规范和流程图。设立非公有制强优企业绿色服务窗口。加快推行网上并联审批。
●规范清理涉企收费。依法依规建立并公开涉企收费清单,全面清理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服务,除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特别规定的以外,由企业自行寻找符合资质的供应商,收费标准由物价等相关部门按价格形成要素严格审核。凡没有法律、法规或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特别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西部大开发和广西自治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一)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 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自2011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 年已发布。
●对西部地区2010 年12 月31 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 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二)全国共享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规定、于2008 年1 月1 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年。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条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 年。
●投资额超过80 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 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 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 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 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混合油》(NY/T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 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 ㎎/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 认证;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 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自2015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 万元(含2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 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 年12 月31 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8《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关于关税减让的规定
●中国和东盟国家从2005 年7 月起实行关税减让。中国与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在2010 年前,与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在2015 年前将绝大多数正常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三)广西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发〔2010〕76 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 年12 月31 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5 年12 月31 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列入自治区金融办重点培育上市企业的民营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资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民营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 年,第6 年至第10 年减半征收。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9〕103 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从事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④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⑥从事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内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由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联合报国家批准,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
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4 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将自治区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中有关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范围扩大到全区。对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服务业项目,经批准可减免其地方教育附加,缴纳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予以减免。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特色名镇名村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84 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新入驻特色名镇名村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在特色名镇名村投资兴办旅游等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含景区、饭店、旅行社),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免征房产税。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区的决定》(桂政发〔2010〕92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旅游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鼓励旅游企业使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66 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④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⑤在自治区内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经批准,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 年12 月31 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会展业的意见》(桂发〔2010〕34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注册资金在500 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8.《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桂地税公告〔2011〕第6 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微型企业,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 年至第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 年至第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企业或个人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微型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微型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微型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微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微型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需新建或新购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 年内免征房产税。
●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微型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 年至第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 年至第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在农村地区开办的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一)享有国家特定区域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财政扶持的规定
●国家设立各项专用资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西部地区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用于节能环保、新能源、教育、人才、医疗、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方面已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投入力度。中央财政加大对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支持力度。
●加大中央财政性投资投入力度,向西部地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提高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投入西部地区的比重,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西部地区县以下(含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市地级配套资金,加大现有投资中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对西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二)自治区制定的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发〔2010〕76 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 号令)规定的,可以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民营企业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最长期限分别为2 年和10 年。
●对符合中央政府投资、自治区政府投资(包括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技改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北部湾经济区专项投资、节能减排专项投资、服务业专项投资等)、市县(区)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在申报或安排时对民营企业和国有单位同等对待。
●鼓励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0%。自治区财政给予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100 万元,评估优秀的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奖励50万元。
●从2011 年开始自治区本级财政连续5 年每年安排2 亿元用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和项目。
●对新办的民营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民营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免缴排污费。清理并取消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凡不持有收费许可证的,民营企业有权拒交。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和社团组织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依法一律取缔。对依托行政审批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作为前置条件的服务,以及其他因具有垄断性服务而实施的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上述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2.《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桂发〔2009〕35 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设立自治区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从2009 年起,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专项发展资金不少于10 亿元。设立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2 亿元,重点用于支持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工业企业“三废”污染治理。设立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入。加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每年从自治区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资金,支持培育和建设一批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设立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区十亿元工业企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27 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大企业大集团通过项目投资和并购重组发展10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企业实现年营业收入超10 亿元起,连续3 年按不超过引进企业纳税额(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下同)自治区留成部分的30%,从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奖励。
●对于企业购买国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技术成果,并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按照实际购买费用通过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对企业引进年薪10万元以上的急需关键核心技术人才、领军型科技人才、高层次管理人才等高端人才,各级政府以特殊津贴等形式予以一定补贴。积极推行科技骨干的年薪制和期权期股等试点,对具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研究成果、技术创新、专利技术等推广应用收益分成奖励。
●对于10 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额增幅超过20%的,或当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超过2000 万元且增幅高于15%的,各级政府在安排工业发展资金时重点予以扶持,自治区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不超过企业上缴地方税额比上年增幅部分自治区留成部分的30%,从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桂政发〔2011〕17 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十二五”期间自治区财政通过整合资金渠道,增加投入,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重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开展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各市也要根据财力和实际情况相应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0〕7 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自治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设立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我区金融业的发展。
●对新设立并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0 亿元以上的总部级银行机构给予1000 万元补助;对省级银行分支机构给予500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 亿元以上的总部级证券机构给予1000 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 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保险机构给予500 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 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给予500 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 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信托公司给予500 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 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给予200 万元补
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3000 万元以上的期货机构给予100 万元补助。
●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行政性收费,仅按照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工本费。拟上市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专项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
●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提供融资担保等多种方式,加快设立北部湾产业投资基金。
●对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级人民政府可在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给予支持;拟上市企业在近3 年内因享受自治区及自治区级以下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贷款贴息)形式形成的企业资产,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后可由企业全体股东共有按照股比分享权益。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会展业的意见》(桂政发〔2010〕34 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500 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会展项目,该项目当年贷款发生的利息,按年利率2%、贴息时间不超过1 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每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区的决定》(桂政发〔2010〕92 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全面落实对旅游饭店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且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
四、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一)享有国家特定区域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简化程序,保障西部大开发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适度向西部地区倾斜,增加西部地区荒山、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指标。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2.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向西部地区适当倾斜,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占用荒山、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保障承接产业转移的必要用地,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自治区制定的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0〕46 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完善建设用地指标配置方式,对用地集约的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广西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发〔2010〕76 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1 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民营企业投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生态经济林示范基地、养生农业种植基地等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进入工业开发园(区),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
●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
●对民营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用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审查,特事特办。对于急于用地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协助项目业主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手续,确保项目及时用地。
3.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桂发〔2009〕35 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在城市规划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好工业发展用地,将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统筹布局。支持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集中,支持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向城镇集中。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奖励政策,鼓励园区、企业节地挖潜,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凡单位GDP 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达到规定优秀标准的地区、园区,给予年度用地指标奖励。在符合规划、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增收地价款。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区的决定》(桂政发〔2010〕92 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对旅游项目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付按不低于出让价款50%缴纳,余款一年内缴清。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属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其耕地开垦费按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占用25 度以上涉及退耕还林的坡耕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可暂不实行占补平衡。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 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使用荒山、荒坡、滩涂、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发展旅游业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五、信贷支持政策摘要
(一)享有的国家特定区域信贷支持政策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信贷支持的规定
●国家在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适当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
●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投入,积极支持当地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信贷支持政策摘要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信贷支持力度。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西部地区金融服务力度,探索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西部地区发展。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方式,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积极支持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支持西部地区上市公司再融资。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研究探索西部地区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有效途径,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
(二)全国共享的投资信贷支持政策摘要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 号)信贷支持政策摘要
●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 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高竞争力。
●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稳步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
2.《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 号)信贷支持政策摘要
●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服务。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财政优惠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力度。
●积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市场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推进场外证券交易市场的建设,满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创业企业的需求。完善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逐步实现各层次市场间有机衔接。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发行规模,积极探索开发低信用等级高收益债券和私募可转债等金融产品,稳步推进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展,拓宽企业债务融资渠道。
●发挥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扩大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规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带动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创新型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广西制定的投资信贷支持政策摘要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发〔2010〕76 号)信贷支持政策摘要
●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要重点服务民营经济,不断提高对民营经济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发挥自治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对为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提供银行贷款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提高担保机构对民营业户的担保能力,鼓励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业户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符合民营经济特点的抵押担保方式,拓宽动产抵押范围,积极探索开展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信托计划担保以及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林权和海域使用权抵押、经营权质押、收费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抵押方式。
●将实力较强、潜力较大的民营企业纳入自治区拟上市资源库,给予重点支持。力争每年有3—5 家民营企业上市融资。
●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加快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农村信用社完善网点布局;引导股份制银行在民营经济相对活跃、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增设机构网点,推动国有商业银行增设为民营业户服务的特色支行、特色柜台。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桂政发〔2011〕17 号)信贷支持政策摘要
●加快设立自治区和市级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风险基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支持新兴产业领域中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集合债券以及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形式直接融资,建立创新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体系,发挥金融机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作用。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0〕7 号)信贷支持政策摘要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统计的当年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对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当年引入保险资金支持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绝对增加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对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当年处置不良资产绝对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
●从2010 年起,自治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给予销售收入在500 万元人民币、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企业的贷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给予5‰的风险补偿。
●从2010 年起,自治区财政设立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年均贷款担保责任额6‰的比例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各市可根据财力状况,给予担保机构适当的风险补偿。
备注: 引用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名称(按照引用顺序排列)
1、《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发改社会[2012]3437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桂政发[2013] 35 号)
4、《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若干政策(试行)》(市政〔2014〕40 号)
5、《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4】19 号文)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 号)
7、《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 年5 月3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 年2 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3 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 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 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 号)
1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 号)
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发〔2010〕76号)
1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9〕103 号)
18、《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4 号)
1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特色名镇名村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84 号)
2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区的决定》(桂政发〔2010〕92 号)
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66 号)
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会展业的意见》(桂发〔2010〕34 号)
2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边贸市场建设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64 号)
2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桂地税公告〔2011〕第6 号)
25、《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商务部索引号000013223/2008-13168,2008 年04 月10 日)
26、《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桂发〔2009〕35 号)
2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区十亿元工业企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27 号)
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桂政发〔2011〕17号)
29、《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0〕7 号)
3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0〕46号)
3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 号)
32、《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 号)